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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委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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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业服务委托的职业道德
  【教师提示】在这里仅就“客户关系及业务承接与保持”中的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内容进行讲解。关于业务承接前对于职业道德(独立性)的其他方面的考虑,请参见“职业道德篇”内容的具体讲解。
  
  一、接受客户关系
  (一)基本原则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注册会计师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事务所防范措施如下:
  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如果
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二)业务承接
  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事务所防范措施如下:
  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三)客户变更委托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根据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事务所防范措施如下:
  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利益冲突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
  【教师补充·利益冲突类型】
  
分类
  
解读及示例
  
交易冲突
  
会计师事务所受邀为直接或间接参与同一交易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
  【例】会计师事务所某项目组为某项交易买方提供咨询服务,而在交易中被购买目标实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关系冲突
  
会计师事务所受邀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相关客户可能在与相关服务有关的事项中有利益冲突,或者某网络事务所在与其任一客户的事项中有潜在利益冲突。
  【例】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
  
过度推介冲突
  
会计师事务所过度推介客户的某种立场或意见,而这种立场或意见与该所的另一个客户对立或不符合另一客户的利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同客户过度推介不同立场或意见。
  
相互竞争
  
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两个团队为两个一直互为竞争对手或在具体情形中(如一项交易)互为竞争对手的客户提供服务。
  如果两个客户仅因处于同一行业而成为竞争对手,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两者提供服务,不会产生利益冲突。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客户在一项交易中互为竞争对手(如他们追求同一目标),则属于互相竞争的情形。
  (一)基本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
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如果客户
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二)追加防范措施
  除以上的基本防范措施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实施以下防范措施:
  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
  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采取防范措施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
拒绝承接某一特定业务,或者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约定。
  
  三、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
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
专业胜任能力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事务所防范措施如下:
  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如果客户
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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