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了解)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了解)
1.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其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略)
(二)集体所有权 (了解)
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考试可能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
考法:抵押财产的范围(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抵押,两种例外)★★
(三)私人所有权
三、共有 ★★★
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
『解析』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 ①非交易的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②共有人相互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 所谓“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若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予支持 |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通知载明的日期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送达起15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知道起15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转移起6个月 | (4)数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 | 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B.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丙虽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D.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 |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选项C错误。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错误。 |
3.共同共有:不分份额的共有
(2012年B卷·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 |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制度。本题属于按份共有,甲对房屋重新装修,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因为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 |
|